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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釋出於: / 人氣:2.35W

我們都知道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用來保全債務的實現。但是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代位權的,那麼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哪些權利呢?本站為你解答。

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什麼?

一、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哪些權利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

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範圍 ,即如何使之具體化 ,應依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而定 ,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絡,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 ,養老金、救濟金、撫卹金等。

二、代位權訴訟法院如何管轄

受理代位權案件之法院為次債務人即債務人之債務人所在地法院。我們認為不妥,應以債務人所在地為宜。因為被代位人為債務人而非次債務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以前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

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有以下便利: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便於債權人明確管轄之法院;若債權人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應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若債權人代位權不成立,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成立,則便於法院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務糾紛。

以上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是哪些權利的解答。通俗來說,代位權就是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歸還債務的一種權利,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全債權的一種手段,是純粹的財產權利,並且是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還清債務的時候才能行使。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Tags:代位權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