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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哪些

欄目: 債務債權 / 釋出於: / 人氣:1.34W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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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哪些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並未轉移,第三人並未加入債務之中,第三人拒絕償還時,債權人不得請求該第三人償付,而應當找原債務人追償。

債務承擔:第三人主動與債權人達成清償他人債務的約定後,成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可以要求該第三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不能拒絕。債務承擔分為兩種: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的情況。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