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的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管的全部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及其他財產組成,具體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破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式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後一年內查出破產企業有實施無效行為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並補充分配給債權人。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