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案情,如果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的情形,可以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對其住處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並應按照程式進行。
因此,如果能證明被執行人是與其父母共同居住,且法律文書所載的履行期限屆滿,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而且其具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與父母的共同住處中屬於他的部分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