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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個人債務約定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個人債務 / 釋出於: / 人氣:1.49W

離婚協議對個人債務約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協議對個人債務約定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的性質

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後,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通過訴訟離婚。因此,只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談論離婚協議是不全面的。

隨著近幾年中,各個國家的離婚率都在不斷的提高,夫妻也會因為各類原因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當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婚內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有債務時,在離婚時也要將債務進行分割,如果有爭議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