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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的定義

欄目: 夫妻債務 / 釋出於: / 人氣:9.56K
夫妻個人債務的定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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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的定義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例外的是該債務是為了購置財物、修建房屋,而這些財物又在雙方結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從事個體經營等,而且此經營的盈利沒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在此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為從事經營者一方的個人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過對方的同意,擅自資助與夫妻雙方均沒有法定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親朋好友而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私慾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因賭博、酗酒所欠的債務。



    (五)雙方約定由一方所負擔的債務也為個人債務,但雙方故意約定以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則約定無效,也就是說此債務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六)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區別的目的在於,離婚時夫妻個人負責償還。對於到期的債務可以以欠債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負責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則由其本人在到期時債務負責清償,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法官在判決時也會考慮應付日後生活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例如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欺騙對方以達到與對方結婚的目的,而結婚後因此病的治療所欠下的債務,則可以由法官判為由欺騙方承擔。



    夫妻離婚時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應當註明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隔辦法,在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執行。在進行債務分隔時,也有一部分是婚前債務或者特殊情況下產生的債務由一方承擔,也需要雙方一致協商同意後進行認定,如果有異議或者不服分隔協議的,需要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