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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什麼

欄目: 夫妻債務 / 釋出於: / 人氣:7.35K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夫妻共同償還的,許多離婚案件就是對於夫妻債務問題無法準確認定而產生,介於此,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明確規定顯得尤為重要。

夫妻共同債務是什麼

現行法律對夫妻債務問題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在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只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婚姻法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也過於概括,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改條規定的把握與適用難以有一個準確的標準來衡量。針對此問題,為了有效解決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新司法解釋在今年1月8日通過,1月18日起開始實施。

新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認定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概括來講就是由夫妻共同簽字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為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能證明用於共同生活的、共同生產經營或是有證據證明確屬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屬於共同債務,否則就是個人債務

解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之後,就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離婚案件中不乏一些因為當事人對清償分配問題協商不一致而提起的離婚訴訟,而該問題其實就是對夫妻財產的分配問題,因為償還共同債務首先就是以共同財產來清償,離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無異議的,僅僅是對償還分配問題無法達成合意,只要解決了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即可。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償還共同債務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無法還清全部債務的,因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不足還清的部分夫妻雙方均有清償義務,具體如何分配先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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