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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麼是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釋出於: / 人氣:1.06W

一、一般什麼是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一般什麼是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過度醫療的定義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中卻又是非常難以界定的。因為,臨床醫學非常複雜,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種病也有不同的表現,同一種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來說,做CT那就是過度醫療,但如果做常規的血液檢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醫生需要資料來確診,有時醫生採取全面檢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檢查是正確診斷所必需的、哪些是多餘的,都是由醫生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對過度醫療的判斷也就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指標。此外,在不同經濟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過度醫療的認識也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醫療事故責任全責認定怎麼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問題的,鑑定專家可以推定醫療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據舉證責任認定的醫療事故中,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一定推定為“完全責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責任種類。

衛生部辦公廳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如果需要證明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人員需要承擔全責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到有關鑑定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醫療事故是由舉證責任認定的話,那麼一般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為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