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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事故致死如何處理?

欄目: 醫療事故鑑定 / 釋出於: / 人氣:1.15W
醫院醫療事故致死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規定期限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規定期限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