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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設立方式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3.2W

《社會保險法》第72條第1款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由此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按統籌地區設立的,並不是說每一級政府都要設立。
同時還可以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經過報批後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在統籌地區內實行垂直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設立方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