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