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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的含義以及變動後的登記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15W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地役權的含義以及變動後的登記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