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下列材料:1、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2、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3、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4、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5、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第二條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現代醫學手段和專業知識,對被鑑定人及其行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調查和分析,客觀評價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況和行為能力的科學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