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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訟通知開庭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行政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3.15W

一、行政訴訟訟通知開庭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訟通知開庭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案受理後開庭時間並沒有具體規定和要求,從起訴到開庭一般在一兩個月之間,每個案件都不盡相同。但是《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僅僅規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但實際中完全會出現管轄權異議、舉證中止等情況,另外就算沒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現,最終開庭審理日期還要有法院進行確定,一般法院不至於無故拖延。

二、行政訴訟關於時效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一個行政訴訟案件帶當事人發起了之後,具體什麼時間開庭就要看這個案件的受理程度是屬於比較複雜的還是比較簡單的。因為各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所以開庭的時間也有所不同,沒有具體的規定。那如果是已經受理的案件,那麼通常是在三個月之內就要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