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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處罰了享有哪些權利?

欄目: 行政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9.77K

一、被行政處罰了享有哪些權利?

被行政處罰了享有哪些權利?

有知情權和陳述和申辯權。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對自己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處罰機關詢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範圍行為的,有權申請複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應當注意,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至於在多少日內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均有明確告知,超過時限則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追究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是針對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措施有罰款及拘留或者警告等。如果當事人被行政處罰,在處罰期內,其有對處罰程式及依據的知情權,存在異議的申辯權,並且可以發起複議或者訴訟,這都是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