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保全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可行
稅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收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配合,因為在國家的法律上此類問題的處理是強制的,一旦自己不履行,就是違法,自己需要注意有關法律限定,儘量在法律程式上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出現較多的損害,只要自己處理得當問題的處理就會比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