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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欄目: 行政複議 / 釋出於: / 人氣:3.01W

一、已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已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已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是15天之內。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要求有哪些情況?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相關法律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裡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當事人如果因為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發起了行政複議的申請,但是行政複議的申請因為各種原因最終被駁回,那麼當事人就不能夠再申請行政複議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機會只有一次,如果當事人還想要再次維權,那麼最好是在15天之內發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