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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範圍是什麼?

欄目: 行政處罰 / 釋出於: / 人氣:3.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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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範圍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不可調節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是常見的方法,因此有錯的一方會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法院會送達一分行政處罰告知書,即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對案情簡單和違法事實清楚等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那麼關於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範圍是什麼?對此且看以下解答。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相關手續: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義務: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聽證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稽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稽核無誤。

綜上可知,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範圍是有明確規定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籤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獲得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