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後家屬可以見人嗎?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家屬是不可以見,只能夠委託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當代的社會,大多數人對於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程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如果被採取了一定的刑事拘留的措施,此時家屬是不能夠應變的,但是律師可以未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相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