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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罪的重大損失標準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2.31W

法律中並沒有失職罪這一罪名,一般失職罪指瀆職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重大損失:(一)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二)致經濟損失超30萬元;(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職罪的重大損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