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包庇罪的認定標準如下: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3、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