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兩個住址,即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