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於被告人,如果僅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於證人也是一樣,如果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互相印證的情況下,證人證言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