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如果符合證據“三性”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能當證據來使用的。即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