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強制措施期限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