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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的未遂形態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83W
強迫賣淫罪的未遂形態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強迫賣淫罪的未遂被告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迫行為是否達到了強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迫行為沒有達到強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處於著手實施的階段,屬於犯罪未遂,反之則屬於既遂。
我國法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