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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71W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根據法律規定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二大點第十一項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