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管制的,先前羈押一日抵2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羈押一日抵1日。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