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判刑五年緩刑一年的說法。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其次,緩刑考驗期必須比原判刑期長,判刑五年緩刑一年是判刑比緩刑長,所以此種情況不存在,而且五年也不符合判緩刑的條件。
我國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意思是判決刑期三年,但暫時不用去監獄執行。而是給予四年的考驗期,在這四年內,犯罪人可以像非犯罪人一樣正常生活,但要接受公安機關以及社會的監督。如果犯罪人在這四年的緩刑期內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四年期滿後,視為之前的三年刑期已執行完畢,不再讓犯罪人去監獄執行刑期。如果在這四年緩刑期內違法違規,則要收監執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