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新罪、漏罪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不用坐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