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處罰過,原則上不行的。
一、受過刑事拘留後,因證據不足被撤案釋放的,可以參軍。因為這種情況不能證明受刑拘的人犯罪
二、受過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而被撤案釋放的,也可以參軍,但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較難的了。
三、受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也可以參軍。但也是很難的了。因為政審是很嚴格的。
四、刑事拘留的,各地一般都輸入電腦,特別是在地級市以上的看守所,電腦比較普及。而在一些偏遠地區,情況就不同了,因為我國有許多地方的縣的看守所還沒有上電腦。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