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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司法管轄是怎樣的嗎

欄目: 職務侵佔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5W

職務侵佔罪司法管轄是怎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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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很多人為了金錢不折手段,甚至有人不惜利用職權侵佔公司的財物,殊不知這種行為會構成職務侵佔罪。那麼大家知道職務侵佔罪司法管轄是怎樣的嗎?下面本站就為你介紹相關問題。

一、職務侵佔罪的地域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佔罪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管轄,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為這樣更有利於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另外,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此可見,我國對於職務侵佔罪懲罰還是比較嚴厲的。而對於職務侵佔罪司法管轄這一塊,國家法律體現一貫原則,在哪犯事就由誰管。希望大家對此有一個基本認識,不要觸犯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以上就是對職務侵佔罪司法管轄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