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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辯護詞怎麼寫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2.39W

刑事上訴辯護詞怎麼寫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很多的案件都是通過法院的處理和判決進行解決的,在我國如果犯了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要進行判決然後上述的,那麼刑事上訴辯護詞怎麼寫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刑事上訴案辯護詞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廣東華勳律師事務所譚志平律師接受本案上訴人張峰的委託,擔任其故意傷害罪上訴案的辯護人。現在依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採納。

一、縱觀本案的犯案過程,上訴人張峰與其他參與作案的同案人之間,就他們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行為性質及對死亡後果的直接因果關係而論,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上訴人張峰與同案人沒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中,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實,針對被害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無論從作案的起意和策劃,還是對行凶行為的指使和組織,以及所有同案人之間的從屬關係分析,同案人唐桑都是起著組織領導和指使操縱作用的核心人物,其無以置疑的應被認定為本案的主犯(或主犯之一)。在本案中,一切後果均因唐桑的行為而起。打架行為的起意和策劃是唐桑作出的,唐桑也是同案一方所有參與人員的召集人和組織者,同時,作案的凶器也由唐桑派發,最後,是在唐桑“揚言要打死被害人”的直接命令下,其他同案人才不顧一切地持刀追殺被害人。因此本案是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的。上述事實,無論從張峰供述、唐桑供述、證人證言,還是其他所有證據材料分析,都是確定無疑的。

二、 本案上訴人張峰應被認定為從犯,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其為從犯,是完全錯誤的。

1、本案發生的前期時間,上訴人張峰不在現場。整個事件的策劃和組織,張峰都沒有參與。而張峰是在爭執雙方勢如水火準備動手時,被同案人唐桑用電話召集而來。所以張峰沒有參與事件的預謀、策劃和組織,是被他人指使的從犯。

2、上訴人張峰來到現場後,是消極的被動參與者,並沒有任何主動行為。即使曾經有一把刀經過其手中,也是同案人唐桑交予他的,並且其後立即由他人從其手中拿走。因此張峰自到現場後,由於其與對方並無怨結,也不明就裡,只是出於義氣趕來助威湊人頭,一直聽從他人安排,在其中起輔助作用。

3、上訴人張峰在現場並無任何直接動手打人的行為。在本案中,並無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張峰有實施持刀砍人的行為。相反,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他人用匕首刺傷致死,同案人“鐵山”是持匕首的直接凶手。從法醫鑑定結論看,結合供述材料和證人證言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他人用匕首刺傷所致。而上訴人張峰在現場始終未接觸過匕首,所以張峰不是致害人。而根據唐桑供述及張峰供述及其他證言一致認定,鐵山是匕首持有者,且“鐵山”自己承認刺傷了被害人並有可能致其死亡。因此,上訴人張峰只是參與作案,並不是直接致害人。上訴人張峰應被認定為從犯。

4、從張峰參與作案的動機和原因分析,張峰與對方素不相識,並無任何過節,其參與作案,只是因為同案人唐桑曾是其上級(保安隊長),對唐桑的服從心理所致。由於張峰作案時是未成年人,剛走上社會,心智還不成熟,法律意識淡薄,是非辨別能力不足,對上級唯命是從。因此,張峰參與作案純粹是受人指使,是從犯。

三、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及矛盾的激化負有明顯的責任,如果不是對方有死亡後果的發生,這應是一起雙方聚眾鬥毆的案件。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據此,應作為減輕對上訴人張峰處罰的情節之一。

四、 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張峰量畸重,請求二審法院將刑期改判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人張峰在案發時是不滿十八週的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只是起輔助作用,應該被認定為從犯。歸案後上訴人張峰認罪態度好、後悔不已。根據《刑法》的第二十七條等法條規定,應對上訴人張峰從輕、減輕處罰。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沒有全面考慮到以上事實,對上訴人張峰量刑畸重。因此應給予上訴人張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的處理。

綜合上述理由,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張峰在本案中應當被認定為從犯,並據此減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辯護人:譚志平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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