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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起訴立案後能撤訴嗎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2.53W

1、起訴立案後能撤訴。如果起訴後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補充起訴,有可能撤回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被害人不能決定是否別撤訴。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一般起訴立案後能撤訴嗎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准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於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願、合法。

(3)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2、民事訴訟撤訴的法律後果: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撤訴後還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任何民事訴訟撤訴都要考慮清楚,因為都要考慮一定的法律後果。

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這個起訴之後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補充起訴的話是有可能會被撤訴,當然撤訴不是隨便就能撤的,這也是要符合一定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並且不管這個撤訴是自己申請的還是按撤訴處理的,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都需要自行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