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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公民的權利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1.65W

刑事訴訟法公民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些事項作出規定的法律。我們知道,刑事訴訟會涉及到受害者、被告人,而刑事訴訟法的存在就是保障這些公民的基本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受害者還是被告,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障。那刑事訴訟法公民的權利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辯論權,有向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訴訟中被告的訴訟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回答訊問和用本民族文字書寫供詞的權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有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的權利,也可以聘請1至2名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擔任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筆錄,由要求核對並進行補充和更正的權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公安司法人員非法訊問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和審判時有要求其監護人在場的權利;

(7)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8)在法庭調查時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權利;

(9)法庭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10)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提出上訴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刑事訴訟法的存在的目的是使有罪的人得到懲罰,無罪的人得以釋放。因此,對於被告來說,也應享受一定的權利,如申請辯護人的權利、申請相關人員迴避的權利,只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