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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5.12K

審判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審判階段律師的權利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可以聽取他們對案件情況的介紹及他們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可以向他們宣講法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對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確指控事實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影印件或者照片。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到的某一個證據對被告人有利,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這個證據材料沒有被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法庭,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由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階段,一般這個階段,被告人都是被羈押的。同時在訴訟的過程中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所以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也主要是會見被告人,進行一些證據的收集。

二、刑事審判的法庭辯論程式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律師就是訴訟代理人,一般刑事類的案件都是需要有律師的,因為涉及到的案件非常的複雜,需要有一個人來陳述整個案件的發展,而當事人通常都是不具備這樣的能力的,所以就由律師來負責這部分內容,一般可以是當事人自己委託也可以是法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