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再審抗訴的接受法院怎麼確定
申請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後,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後,及時受理審查。
二、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再審訴訟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要求再審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後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並不停止執行。而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可以啟動再審。再審的啟動,並沒有次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