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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與自願認罪間的選擇怎麼認定?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1.7W

無罪辯護與自願認罪間的選擇怎麼認定?

一、無罪辯護與自願認罪間的選擇怎麼認定?

犯罪事實的,則不可以進行無罪辯護,只能自願認罪。所謂當庭自願認罪,是被告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構成當庭自願認罪,實踐中主要把握三點:

一是認罪須在當庭,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而當庭不認罪的,不能構成當庭自願認罪;有的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宣判之前表示認罪的,一般也不應當認定為當庭認罪。

二是認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即可。

三是認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不要求被告人必須承認指控的罪名。

二、無罪辯護的方法技巧

首先,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閱案卷,瞭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緻。針對複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閱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影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其次,認真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另外,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證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請法院或者檢察院調取證據,如果申請不能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者證人當庭出證。有這樣一個強姦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過賄買利誘事先說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稱與被告人是戀愛關係,只是一時之氣將被告人告了。律師經法官同意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賓館,被害人遂倒出實情。後辯護律師因為涉嫌律師妨害作證罪被拘留。

最後,一旦律師決定了作無罪辯護,就要敢於堅持。一些案件,由於被告人已經長期羈押,若無罪釋放,被告人將來會要求國家賠償,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讓律師做無罪辯護,那麼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會妥協,然後迫使律師放棄無罪辯護。此時律師要敢於堅持。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無罪辯護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由辯護人與當事人之間就相關犯罪事實進行明確認定後進行處理。另外,如果進行了無罪辯護,那麼在後期就不存在自首以及相關減刑的情節,所以需要就相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