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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起訴直訴案件是怎樣辦理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5.13K

刑訴法起訴直訴案件是怎樣辦理的?

刑訴法起訴直訴案件基本都較為簡單,犯罪情節並不是很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因此,一般對案件處理是在未經相應機構批准逮捕的情況下進行,對犯案人員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其居住環境的手段進行處理。具體辦理程式如下所示。

一、直訴案件分兩種: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後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決定不予逮捕,進而移送起訴;

2、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式而直接將其移送起訴。例如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適用直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161、162、163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直訴案件辦理的程式

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後,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後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三、直訴案件辦案期限的多長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且並非一定會定罪判刑,根據調查審理結果和責任分析,涉案人員也有可能會被釋放,且辦案時間也不長。但有時候在大型案件和此類案件堆疊在一起的時候,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會疏忽這種小案件,而導致直訴案件的處理時間延長,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偵查辦案人員的監督,嚴格執行辦案程式。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