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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間的定義都是指的那些時間?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2.94W

刑事訴訟法期間的定義都是指的那些時間?

刑事作為對我國社會危害比較大的案件型別,我國的執法機關在接到相關的報案時就立即辦理。一是為了防止案件的惡化,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對社會的和平發展也起到重大的意義。下面小編就為你解答刑事訴訟法期間的定義都是指的那些時間,這類訴訟類的問題。

刑事訴訟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法定時間。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期限是指一段時間,有起止點,具有繼續性,一般都由法律明文規定。期日則指某一個時期之內,沒有繼續性,多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指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的計算方法為:

(1)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的最後一時完了為止;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次曰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完了為止。

(2)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開始月的開始日次曰起算,期間是整月的,以當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而不論當月的實際天數;期間是跨月的,向後數夠月數所包含的天數,其最後一日為屆滿日。

(3)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也期間、送達一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間不在此限。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者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

(4)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送達裁判文書,以及第一審案件審結後進入第二審程式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結後進入死刑複核程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5) 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準。

(6)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7)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實作司法鑑定的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8) 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案件移送後受移送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偵查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判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限制。

是指我國的辦案機關在進行相關刑事案件的受理、審訊、判決、生效的時間而言的。這樣一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審訊的時間過長而導致的對被告人的傷害。另外就是解釋和說明我國的相關辦案機制,對一些在途和通知的時間不計入案件的受理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