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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合法嗎?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2.03W

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合法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合法嗎?

合法,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刑事和解的國內司法現狀

(一)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未和解起訴。

(二)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

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

(1)和解後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2)和解後起訴。

(3)和解後暫緩起訴。

在中國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中國進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於被害人利益的保障。

2.有利於保護被追訴者的人權及預防犯罪。

3.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4.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刑事和解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項處理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和解的認定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對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顯然是不適用於刑事和解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