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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偵查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1.11W

開庭前偵查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開庭前偵查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開庭前偵查準備的材料主要是那些能夠證明當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代理申訴、控告。

二、公訴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起訴書副本又稱“大票”,由一名法官或者書記員送到被告人關押場所,同時告知被告人有哪些權利。被告人要求請律師的,法院應當轉告其家屬,被告人點名要求請律師的,法院應當轉告被告人指明的律師。被告人收到起訴書副本應當在回執上簽字。法官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不與被告人談論案情。

十日前,不是指開庭的前十日,可能是開庭前的二十日、三十日,只是不能少於十日。

律師接受委託後,要及時閱卷並向法庭交律師事務所的派函。法院收到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後才能確認該律師是本案辯護人,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該律師。開庭時間應當定在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的十日以後。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此項工作一般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同時做。有的法院不做,只有辯護人提出我方有證人出庭時,法官才說:開庭前五日把出庭人員名單交來。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對為在押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用傳票通知,對在押的被告人不用事先通知。對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用開庭通知書通知。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可以報紙上公佈,可以在法院門口的布告欄公佈,也可以在法院的電子顯示屏公佈。

公佈的目的是保障媒體和公眾的旁聽權。

㈦ 必要時可以要求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是控辯裁三方共同做開庭前的工作,中國歷史上沒有,今年才引進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三、開庭審理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分工;

(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的要點;

(三)訊問被告人時需瞭解的案情要點;

(四)出庭的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的名單;

(五)控辯雙方申請當庭出示的證據的目錄;

(六)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案件在審理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偵查案件,公安機關若是已經偵查發現了當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那麼是可以儘快安排時間開庭審理的。故而可以說,偵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收集齊全足夠的證據,可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