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執行期限是多久?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二、刑事賠償的程式是怎樣的?
1、提起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2)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3)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4)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後,對於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對於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並說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於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個人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可以提出刑事賠償訴求,由具體侵權的機構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在法院立案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賠償有一定的國家標準,按天計算。法院執行會採取凍結、查封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