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十萬元以上的,單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三十戶以上的公眾存款,單位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關於經濟
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
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