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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什麼

欄目: 刑事立案 / 釋出於: / 人氣:1.99W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要相對案件進行管轄,那首先就是要立案。然而,不同的訴訟關於立案的規定不同。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立案的概念,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涉及所有刑訴專門機關,包括法院。

立案的地位:是五大基本程式之一,是獨立的訴訟階段。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徵: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式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

(三)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式

立案程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後,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時,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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