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載量標準必須要執行嗎?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載量標準必須要執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如果當事人在遇到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關權利機關沒有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得話,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