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辦理金融機構批准檔案有各種各樣嚴格的條件限制,國家有關部門發的批准檔案就跟自然人的身份證一樣,本企業辦了批准檔案,只能說明本企業各方面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但金融機構批准檔案是不能隨便轉讓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