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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是宣告無罪還是判決無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91W

一、刑事再審是宣告無罪還是判決無罪?

刑事再審是宣告無罪還是判決無罪?

是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我國宣判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能認定其無罪的,應當宣判無罪

(三)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四)因證據不足,或其他不具有責性情形而被宣判無罪。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以上就是刑事再審案件中宣告無罪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發生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來作出合法的處理,避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