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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罪能到檢察院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47W

看情況。對於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的那天算起7天以內向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案件提起公訴。

預備犯罪能到檢察院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於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或符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條件,不需要或不能逮捕的,檢察院都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從而堅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不(予)批准逮捕一般有三種原因:不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除了第一種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