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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34W

洗錢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洗錢罪通俗來說是指為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收益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其轉換成其他資金形式,轉移至國外等各種掩飾其本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洗錢罪有各種各樣的犯罪形式,瞭解其犯罪構成的內容,才能更好的掌握洗錢罪。那麼,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具體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洗錢罪的客體

 洗錢罪到底侵害了什麼?或者說洗錢行為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哪種法益?本文認為,洗錢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具體來說,洗錢罪不但危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還對司法機關追繳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礙。因此洗錢罪的客體不是單一客體,而是複雜客體。

(二)洗錢罪的客觀要件

 洗錢罪在客觀上就是表現為通過金融手段,將非法所得偽裝成合法收入。洗錢行為實施者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這是因為洗錢行為本身是一種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從事洗錢行為的犯罪分子可以說是“很專業的”。

 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不僅僅限於通過金融手段進行,也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來進行。

(三)洗錢罪的主體

 洗錢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趨勢是洗錢罪也可以有單位犯罪。這一點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經有所明確。本文認為,明確洗錢罪的單位犯罪是有必要的,因為洗錢行為不僅僅自然人可以實施,單位也可以實施。不過需要理解的是,單位犯罪必須是單位共同決策下進行的,而且應該與單位的經營活動有所關聯。可見,我國的立法趨勢是在洗錢罪的犯罪主體方面有所擴大,這必將對打擊洗錢犯罪產生經濟的效果。

 我國在洗錢罪與上游犯罪主體能否同一的問題上,法無明文規定,又無司法解釋,理論界對此存在較大爭議。否定說認為,從新刑法對洗錢罪的主體本意而言,其主體只能是“上游犯罪”行為以外的、與之沒有共犯關係的自然人或單位。因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獲得財產後,自然要對之進行清洗,使之成為合法的財產,這種“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從本質上來講,具有“阻卻責任”的性質,自然不能獨立成罪。肯定說認為,洗錢犯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從事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行為人。洗錢罪的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先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再直接進行洗錢的犯罪分子;另一類是沒有參與獲取贓款的過程,只進行洗錢的犯罪分子。本文認為第一種說法較為合理,因為既然刑法規定了洗錢罪,可見刑法是將兩者區別對待的,否則刑法區分洗錢罪和上游犯罪也就沒有了意義。

 (四)洗錢罪的主觀要件

 從洗錢行為的外觀來看,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應該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洗錢罪目的性很強,同時存在很高的技術性,洗錢的手段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過失不能構成洗錢罪。那麼,洗錢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呢?本文認為當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洗錢罪的危害後果,而積極為之。所謂的間接故意是放任犯罪行為的發生及其後果的出現,在洗錢行為中是不可能存在這種情形的。洗錢行為的實施者都會積極地、主動地實施犯罪行為,以獲得違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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