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隱瞞毒品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誌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二、隱瞞毒品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販賣毒品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發現關於毒品的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以後,應該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舉報,公民不能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仍然幫助犯罪嫌疑人隱瞞,隱瞞毒品罪是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要被判刑的。